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5〕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纪委、市监察局对派驻(出)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稳妥地推进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及授权管理单位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促进市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的目标要求是: (一)改革领导体制,将派驻机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直接领导。 (二)强化监督职能,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及授权管理单位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三)确保工作成效,实行统一管理后驻在部门、所属单位及授权管理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应切实得到加强。 按照以上要求,市纪委、市监察局对派驻机构的业务工作和干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派驻机构的行政后勤工作仍由驻在部门负责。 二、工作职责 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驻在部门、所属单位及授权管理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授权管理单位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三)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及授权管理单位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及授权管理单位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及授权管理单位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四)协助驻在部门及授权管理单位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所属单位及授权管理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及授权管理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及授权管理单位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六)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关系 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的工作关系是: 派驻机构的工作直接受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重要情况和问题直接向市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 驻在部门及授权管理单位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派驻机构按照规定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有关情况及时与驻在部门及授权管理单位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沟通。 派驻机构要加强对授权管理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 为便于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派驻纪检组组长(包括纪工委书记,下同)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并参加驻在部门有关行政领导会议,但一般不参与驻在部门的业务分工;派驻监察室主任列席驻在部门有关行政领导会议。 四、干部管理 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其干部管理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干部任免。派驻机构的市管干部,其任免、考核、交流和管理等执行中央、省委、市委的有关规定。 派驻纪检组组长人选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提名并共同进行考察,由市纪委按市管干部有关规定和程序呈报市委任免。派驻纪检组组长一般不从驻在部门产生。新提任的纪检组组长人选一般从有关单位的后备干部中提名,交流使用。 派驻纪检组副组长(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人选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提名并考察,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后,由市纪委、市监察局任免。 派驻机构的其他干部由市纪委、市监察局任免。 派驻机构处级和科级纪检监察员根据中纪发〔1988〕8号文有关规定和市委有关政策配备。 派驻机构干部(不含市管干部)的档案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管理,驻在部门建立干部档案副本。 (二)招考录用与编制管理。市纪委、市监察局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做好派驻机构人员的招考录用工作。人员编制单列,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根据各部门工作需要提出配备方案,经市编办审核,上报审批。 (三)教育培训。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共同负责。驻在部门继续安排派驻机构的干部参加有关培训和出国(境)考察活动。 (四)干部交流。派驻机构干部在同一派驻机构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有计划地对外或在驻在部门及所属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其他派驻机构等范围内进行交流。需要在驻在部门交流安排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商驻在部门实施。 (五)年度考核。派驻机构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派驻纪检组组长向市纪委述职述廉,其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考核或将考核情况送市委组织部备案。 五、后勤保障 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行政后勤管理继续按原有管理方式和渠道实施。派驻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群团关系由驻在部门负责管理。派驻机构干部享受驻在部门同职级干部待遇,生活福利和医疗、退休等事宜由驻在部门负责,改任非领导职务由派驻机关负责。派驻机构干部享受纪检监察工作岗位补贴,但经组织安排交流、改任非领导职务、退休等离开纪检监察工作岗位的干部不再享受纪检监察工作岗位补贴。 六、派驻方式和派驻机构调整 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派驻形式为重点派驻。 市纪委、市监察局对现有的市直机关工委、市国资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等12个单位的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撤销派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组。 增设派驻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等4个纪检监察机构。 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纪检组合并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 七、机构编制 按照派驻机构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对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编制作出相应调整并重新核定。编制确实偏少的适当增加编制,具体增编数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另行核定。派驻机构的人员编制,从驻在部门分离出来,单列管理。市纪委监察局干部室充实人员,负责派驻机构的干部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八、加强领导,稳妥推进 实行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单位要切实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序推进,认真实施。 (一)市纪委、市监察局要加强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实际困难。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内设各职能机构要适应统一管理新体制、新任务的要求,改进工作方法,健全业务工作制度,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和联系。市委组织部、市编办积极配合。 (二)驻在部门党组(党工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积极支持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为派驻机构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条件和帮助,并自觉主动地接受监督。在政治上要信任,工作上要支持,生活上要关心,为新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作用提供有力保障。 (三)派驻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派驻机构要认真处理好统一管理后的相关工作关系,注意与驻在部门搞好协调与沟通,积极探索履行职责的有效方式方法,既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搞好工作衔接,又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既要主动接受市纪委、市监察局的监督管理,又要自觉接受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加强对授权管理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做好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各项工作。 关于统一派驻的做法,各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调整后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一览表
主题词:派驻机构 统一管理 请示 中共佛山市纪委办公室 2007年11月5日印发 (共印9份) 附件
调整后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一览表
序 号 单 位 原有 编制数 备 注 1 市直属机关纪工委、监察室 4 2 市国资委纪工委、监察室 3 3 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 4 4 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组 3 5 市建设局纪检组、监察室 2 6 市财政局纪检组、监察室 2 7 市民政局纪检组、监察室 2 8 市教育局纪检组、监察室 2 9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监察室 2 10 市交通局纪检组、监察室 2 11 市卫生局纪检组、监察室 2 12 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组、监察室 1 13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纪检组、监察室 1 新增派驻 14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纪检组、监察室 1 新增派驻 15 市规划局纪检组、监察室 1 新增派驻 16 市水利局纪检组、监察室 1 新增派驻 合 计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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